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【资料图】
根据中国证监会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
见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作为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“公司”)的独立董事,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查,现发表以下独立意见: 一、对《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》的独
立意见。
经审阅,我们认为,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
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,增加公司投资收益,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公司日常经营。同时,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—上市公
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》(2022修订)等有关规定。本次
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通过董事会审议,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,履行了必要的程序,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。
因此,我们同意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。
独立董事:潘自强、韩复龄、王敏志、郭孝东
二0二三年四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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